[]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2-16
实施时间: 2019-2-16
法规类型: 财会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不含深圳市,下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广东省内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原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三、信息采集流程
  会计人员登录:http://kj.gdczt.gov.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财政”,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原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直接登录系统更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可在首页界面下载操作指南查看。
  四、其他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 2019/2/19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我市2013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2013/3/14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云财会[2023]2号 2023/2/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津财会[2018]24 2018/11/29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02/9/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 深国税发[2011] 2011/12/8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厦财会[2011]32 2011/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跨 新财会[2022]9号 2022/4/1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冀国税发[2003] 2003/3/31
吉林省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 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