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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2-13
实施时间: 2019-2-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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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19年2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税管理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跨境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在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二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跨境零售出口货物如何申报免税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是《免税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对应栏次填报。
  (三)税务机关如何对跨境零售出口货物免税加强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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