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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教[2018]60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0-31
实施时间: 2018-10-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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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31日
  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并统筹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核资金需求和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并及时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地方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审核地方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并向国家报送,牵头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资金使用初步分配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省市统筹,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明确公用经费财政补助生均基准定额,并建立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机制。各市县要明确本地区的执行标准,不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二)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支持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三)建立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支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等。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分配时相应分为三类: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金和扩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补助资金。资金分配优先保障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民办学校基本建设支出。
  第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采用比例法分配到各市,具体公式如下:
  某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中央补助比例+省补助比例)
  中央补助比例和省补助比例参照我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明确的教育类项目资金分担比例执行。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金采用比例法分配到各市,具体公式如下:
  某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金=省定入园资助金参考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数量×(中央补助比例+省补助比例)
  中央补助比例和省补助比例参照我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明确的教育类项目资金分担比例执行。
  第九条 扩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到各市,由各市县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3项。其中:
  基础因素(60%)主要包括折合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人均可用财力3个子因素。各子因素权重各占20%,数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或申报材料获得。
  折合在园幼儿数=五星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0.5+四星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1.0+三星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2.0+二星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1.0+一星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0.5+其他幼儿园在园幼儿数×0.1
  投入因素(30%)主要包括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情况、市本级幼儿资助财政投入情况、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3个子因素。各子因素权重各占10%,数据根据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管理创新因素(10%)主要根据各地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出台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情况、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材料报送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数据(百分制)。
  某市扩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该市基础因素/∑全省基础因素×权重+该市投入因素/∑全省投入因素×权重+该市管理创新因素评分/∑全省管理创新因素评分×权重)×预算金额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和算法等。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改革需要,从第十条规定的因素中选取部分针对性因素将资金分配到相关地区。对于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有政策要求的,也可采取项目法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幼儿资助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在收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辖内各县和幼儿园,不必下达预算指标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幼儿园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形成实际支出,达到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分配,应当重点向革命老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省教育厅要指导省以下各级教育部门抓紧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校舍等资源,因地制宜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各幼儿园按照办园性质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6〕336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根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执行监控。监督检查、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2日印发的《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15]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金使用及计划安排情况统计表
  2.扩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项目安排情况表
  3.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表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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