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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8]64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1-5
实施时间: 2018-1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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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与拓展,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部门要站在改革发展大局和经济建设全局的高度,认真领会,坚决贯彻。要通过新闻、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任务及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及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二、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开网上审批
  财政部门要按照改革工作要求,继续依托“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引导申请人充分利用网络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事项网上申请。实现申请人在线查询审核意见、审查进度,补正信息,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要积极优化审批流程,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三、压缩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新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
  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确定本地区“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审批”部门。
  四、公开审批政策信息,提高审批透明度
  财政部门要坚持审批政策全面公开,审核工作标准透明,审批进度全程可查。依托行政审批实体大厅和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公布部门权责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等各项行政审批信息,明确公示审批事项名称、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审批程序,并对审批政策信息进行动态调整与完善。进一步优化窗口指导和服务,通过服务窗口和省政务服务网提供全部要件材料的样表、样例说明。
  五、促进信息交换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6〕7号)、《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104号)等有关规定,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日常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上传至“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行业机构基本信息、审批信息、许可信息、监管信息等共享和归集及动态维护。以信息交换共享为数据支撑,促进部门间合作,有效形成监管合力。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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