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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关于做好清理口岸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18]62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1-12
实施时间: 2018-11-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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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清理口岸收费工作的通知》(财机电〔2018〕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按照《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有关规定,由省商务厅(口岸办)、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海事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努力,高质高效完成清理口岸收费工作任务,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机制
  成立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口岸办)、省发改委(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海事局等部门组成,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省商务厅(口岸办)、省发改委(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海事局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全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市开展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口岸办)、省财政厅(预算处),省发改委(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选派1位同志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市商务局(口岸办)、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组成的市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实施本地区清理口岸收费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自查自纠。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口岸收费开展自查自纠。要依据《通知》规定的范围,认真清查各项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坚决取消、纠正、降低不合理、超标准的收费项目。
  (二)建立清单。各市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在口岸现场及口岸管理部门网站公布本地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三)专项督查。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财政、口岸、物价、交通等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市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情况全面指导督查,并做好迎接国家专项督查等工作。
  (四)降低合规成本。省工作小组将在全省口岸收费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清费降费措施,实现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明显降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责任分工,扎实做好口岸收费清理工作。工作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加强与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系,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自查自纠、建立清单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各市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或牵头部门)于11月16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成效(按集装箱测速降成本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式六份)报送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重视宣传引导工作,要在政府网站公布口岸收费清单,要在相关媒体上解读口岸收费政策,宣传口岸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另,为确保清理口岸收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请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并选派一名处级领导作为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请于10月29日前将相关人员信息(见附件)报送省口岸办及省财政厅。
  省口岸办联系人:孙琳,电话:024-86894933(兼传真)
  电子邮箱:sl43388@
  省财政厅联系人:靳义敏,电话:024-22701165(兼传真)
  电子邮箱:lncz2007@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 大连海关
  沈阳海关 辽宁海事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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