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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教[2018]64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1-15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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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学校:
  现将《辽宁省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15日
  辽宁省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等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补充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资助体系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本办法所称的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是指由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辽宁省教育资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生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等;
  2.本专科学生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3.孤儿资助项目:大学生孤儿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
  4.助学贷款项目:大学生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5.基本公共服务的资助项目: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
  6.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项目: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7.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等部门实施的其他教育资助政策。
  第二章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某市(校)补助资金=资助标准×资助名额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本专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和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某市(校)补助资金=资助标准×资助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某市(校)补助资金=资助标准×资助名额
  第七条 大学生孤儿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所需资金由所在学校全额承担。
  第八条 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项目以生源地为主,校园地为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由高校自行组织实施。
  1.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中央部委属普通高校、外省普通高校和大连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不含大连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2.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贷款学生在中央部委属普通高校、外省普通高校和大连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不含大连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3.校园地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2011年及以前年度签订合同的,资金来源按照原渠道解决;2012年之后签订合同的,所需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各高校自行承担。
  4.国家助学贷款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先行下达当年资金预算,并在下年度对本年度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资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1.省本级所属学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含统筹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某校补助资金=资助标准×资助名额
  2.市属学校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财政按照固定比例对市进行补助。某市省以上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某市省以上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某市资助名额/∑资助名额合计)+资助标准×某市资助名额×省财政对市补助比例
  3.省财政对市补助比例分为四档:
  沈阳、盘锦为10%;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8市为30%;阜新、铁岭、朝阳3市为40%。
  4.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公办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 各市要根据实际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为两至三档发放。
  第十二条 其他资助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上述分配公式中无法取得当年数据的,可以采用上年度数据,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算术平均法追溯以往数据。
  第三章 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资助体系省本级承担资金由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教育资助体系中央承担资金,省财政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财政部预算指标30日内下达。
  第十六条 教育资助体系省本级承担资金,其中列支省本级的预算支出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先下达预算,下一年度清算。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财政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县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需要发放给个人的,要及时发放。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在分配下达当年资金时,对上年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当年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教育部门会同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预算申报、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健全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监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6〕336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全面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省重点检查、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拨付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教育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教育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如存在违反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育资助体系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7〕3号)和《辽宁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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