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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18]6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2-11
实施时间: 2018-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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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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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2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部门决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地区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按照“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科学谋划,主动作为,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工作,服务好管理决策和改革发展。
  (一)落实改革要求,确保决算工作有序衔接。
  各部门、各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改革工作,落实改革要求,反映改革成果。一是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优化整合工作进展,做好预算执行、账户管理、收支清理、资产调拨、会计核算等工作,确保改革涉及部门决算各项信息全面完整,不重不漏。已下达“三定”方案的单位,原则上要按照改革后的单位编制完整年度部门决算。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后财政经费拨付及管理意见》(辽财发〔2018〕2号)《关于省级机构改革后财政经费拨付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18〕63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账户调整、预算划转和部门决算编报工作。二是要及早研究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工作,统筹考虑,积极做好会计信息系统调整、新旧账务数据转换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为部门决算编制提供有效保障。三是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精神,积极研究决算业务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融合,推动决算信息在预算绩效评价中的应用。
  (二)聚力关键环节,扎实做好部门决算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坚持依法依规编制决算,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账实相符、账表一致,确保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依法开展决算批复工作,改进批复程序,完善批复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着力在反馈问题和提出建议上下功夫,推动部门决算管理链条延伸。全面推进决算公开,继续做好公开内容的增加和细化,加大重点项目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继续做好按经济分类试编项目支出决算工作,总结试编经验,通过不断规范全过程预算管理提高试编数据质量,发挥相关数据在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中的参考作用。
  (三)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发挥决算功能。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决算分析工作,强化部门决算反映报告功能,全面展现改革成效和管理绩效,揭示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解决方案,为促进财政管理和服务宏观决策建言献策。研究建立健全多视角、深层次、立体化的分析评价体系,全面反映各级财政和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支出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决算结果运用,将决算情况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建立决算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形成有效的预决算闭环管理。
  (四)强化系统支撑,提高决算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建设部门决算网络化管理系统,探索部门决算账表一体化、大数据应用等信息化管理模式,研究构建预算单位账务核算统一平台的可能性,不断强化信息系统对决算及财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决算的自动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报送要求
  (一)省直部门。
  1.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认真核对年度预算指标、财政拨款及非税收入缴款等有关数据,按时反馈对账单,及时、准确编报部门决算。
  2.各部门应在规定日期前(详见附件),通过部门决算网络版信息系统上报部门决算报表(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报送至省财政厅分管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审核(涉密部门仍使用光盘上报)。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根据各处室的审核意见在退回后2日内修改完毕并再次上报。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决算数据,对于逾期未上报的部门,省财政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约谈、通报或取消该部门的评优资格。
  省财政厅将于1月下旬组织省以下(不含沈阳、大连)法院、检察院集中编制2018年度部门决算,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3.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账表一致性自查工作,省直预算单位要真实填报自查报表,省直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抽查面不得低于60%,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抽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2019年省财政厅将继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省直部门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各市财政部门。
  1.各市要在2019年3月8日前完成本地区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按照决算会审通知要求,携带本地区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报说明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市级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2.各市要在2019年4月12日前将本地区决算分析报告、专题分析(每市至少一篇)开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3.各市要在2019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报省财政厅备案。部门决算纸质报表统一用A3纸打印,使用财政汇总封面,加盖单位公章、财政局负责人名章、处(科)室负责人名章、经办人名章,并按照上报函、目录、填报说明及附表、分析报告、专题分析、基础数据表的顺序装订。
  4.各市要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县区决算批复、公开及核查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附件:1.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2018年度部门决算省直部门上报时间表(不发各市)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xls    
附件2:2018年度省直部门上报时间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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