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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9]1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1-11
实施时间: 2019-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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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会评〔2017〕1号)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辽价发〔2016〕32号)规定,经研究拟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和省市分成标准。具体如下:
  一、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考试科目为二科,即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其中,各市应上缴省级财政每人每科8元(含上缴中央财政每人每科6元)。
  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考试科目为三科,即经济法、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实务。其中,各市应上缴省级财政每人每科15元(含上缴中央财政每人每科6元)。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各市应上缴省级财政每人每科15元(含上缴中央财政每人每科15元)。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中央或省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将重新核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发布。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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