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资[2019]5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1-21
实施时间: 2019-1-2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时发现并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基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从2019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以下简称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开展资产月报工作,资产月报编报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编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报内容。资产月报包括报表封面、资产情况单户表、资产情况汇总表和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详见附件1):
  1.报表封面反映单位性质、执行会计制度、预算管理级次等基本情况。
  2.资产情况单户表由各单位依据月末财务资产账面数进行填报,反映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重点关注资产的情况。
  3.资产情况汇总表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月报数据汇总形成,反映部门或地区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重点关注资产的总体情况。
  4.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生成,反映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布情况。
  二、报送方法
  (一)报送时间。从2019年2月起,省直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资产月报报送省财政厅。
  (二)报送内容。省直部门报送本部门资产情况汇总表以及本级和所属单位资产月报单户表;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资产情况汇总表和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同时,各省直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完成资产月报数据审核后,将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产月报复核确认表》(详见附件2),以附件形式报送。
  (三)报送方式。资产月报采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县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部通过省财政厅统一报表系统(https://218.22.1.75)报送;涉密单位应使用统一报表系统离线客户端进行填报,并通过光盘形式报送(离线客户端以及系统操作手册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网址:http://zcgls.mof.gov.cn)。
  (四)信息设置。考虑资产月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简化工作程序,省财政厅将依据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基本信息,在统一报表系统中设置资产月报的填报账户、初始密码和单位基本信息等。请各省直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于2019年1月23日前,向省财政厅索取用户基本信息,并督促所属单位对基本信息进行及时修改完善。
  (五)联系机制。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省直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填写《资产月报负责人和经办人员通讯表》(详见附件3),于2019年1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财政厅资产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资产月报编报工作,动态了解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数据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直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资产月报工作的重要性,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资产月报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明确牵头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密切协作,完善工作流程。资产月报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账面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对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要求高,需要资产、财务以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省直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指导所属单位建立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密切协作机制,确定资产月报填报、审核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按时保质报送资产月报。
  (三)加强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各省直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本地区资产月报数据审核力度,强化动态监管,对重大数据变动,特别是因单位户数变动、核算方法调整等导致的数据变化,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为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各省直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逐级汇总、审核本部门或本地区资产月报数据,坚决杜绝代为填报资产月报数据。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对资产月报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四)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报送信息是否涉密。凡单位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不得通过网上报送,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涉密省直部门仅需报送汇总表和复核确认表,不再报送全级次资产月报数据。市级财政部门要注重信息安全,对涉密部门数据的收集、利用和存储要符合保密规定。
  (五)及时整改,夯实数据基础。各省直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产月报数据的对比和分析,重点关注货币资金占比、在建工程转固和资产核算规范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堵塞管理漏洞,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基础,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四、联系方式
  1.省财政厅资产处电话:0551-68150549电子邮箱:117942309@
  2.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电话:0551-68150355电子邮箱:1597962182@
  3.技术支持电话:0551-68150286
  附件: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
  2.资产月报复核确认表
  3.资产月报负责人和经办人员通讯录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xlsx    
附件2:资产月报复核确认表.xls    
附件3:资产月报负责人和经办人员通讯录 - 副本 (2).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 津财会[2019]16 201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