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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月份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2-12
实施时间: 2019-2-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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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月份征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现将2月份征期经营所得申报工作提醒如下:
  一、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的申报缴款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
  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以后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除定期定额之外),请纳税人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申报(http://www.ha-n-tax.gov.cn/003/bsfw_302/zlxz_30204/index.html?NVG=2&LM_ID=30204),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三、对2018年以前(含201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除定期定额之外),请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dzswj.ha-n-tax.gov.cn/)、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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