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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审[2018]3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2-29
实施时间: 2018-12-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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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严格业务监督质量管理,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科学有序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第三方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及分支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社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指第三方机构运用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参与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与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论证、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第三方机构按照《预算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形成的评审意见及工作结果报告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独立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规范、独立完成工作。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和委托
  第六条 参与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二)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并提供专家名单。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至少有2人参加过相关部门组织的绩效管理培训并取得证书。
  (四)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10人以上。
  (五)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七)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3年来无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建立全省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凡具备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可填写《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核定。省财政厅对纳入的机构库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动态管理。
  第八条 委托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应向第三方机构库内第三方机构发出邀请,提出业务需求,采用公平的方式从机构库中选择第三方机构,签订《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评价项目、内容、时间、评价费用、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方机构被选中后,主动放弃的,将按公平竞争原则重新选取。对1年内3次主动放弃的,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九条 委托方可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整体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转包、分包给其他方实施。
  第十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第三方机构办理委托相关手续。
  (二)组织、布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落实责任分工,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三)对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审定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提供评价资料,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委托工作正常开展。
  (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验收,对工作成果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六)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七)按委托协议支付服务费用,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的核定方法:
  根据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工作的实际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评价费用。在计算时要考虑评价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专家评价费、杂费等据实核定。
  对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的特殊评价项目,服务费用可在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基础上浮动20%。实际服务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商定。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四 条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及委托协议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委托方工作要求,制定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
  (二)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工作成果、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
  (四)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五)负责委托业务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六)协助委托方向相关部门就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七)按委托协议收取委托费用,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须遵循“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价(评估)、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等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的各项工作。
  (一)委托受理。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制订具体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实施评价。第三方机构应采取以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方式,收集核实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报告。第三方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撰写时应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意见和建议满足全面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等要求。
  (五)提交审核。评价报告经第三方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评价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委派。
  (三)相关参与者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或建议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绩效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受托业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造册,建档管理。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受托事项工作实施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数据采集对象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基础数据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归档保管的资料等。评价基础数据报表、评价报告等重要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将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目录报委托方。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项目评价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评价期间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利用被评价单位的非公开科技、商业信息等为本单位、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绩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不得对外公布或透露评价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擅自将评价情况、评价问题和意见等信息向被评价单位及相关人员透露;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根据《黑龙江省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方机构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取消参与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从第三方机构库中除名,3年内不得参与我省绩效管理活动:
  (一)违反绩效管理工作纪律;
  (二)在委托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实施绩效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评价数据和结论的;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工作的;
  (七)擅自泄露评价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八)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一次为“差”的;
  (九)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表
  2.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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