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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审[2018]3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2-1
实施时间: 2019-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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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预算绩效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预算绩效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库制度和专家咨询机制,保证预算绩效管理的公平、公正、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聘用评审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评审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工作包括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及指标评审、绩效执行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自评价和再评价报告评审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黑龙江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库。黑龙江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预算绩效评审过程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据相应理论政策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二)熟悉财政管理、财会审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对预算绩效评审业务熟练、对评审工作尽职尽责,具有专业领域专家水平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四)本人有主观意愿,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入库评审专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申请表》1份;
  (二)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料;
  (六)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在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专家纳入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被预算绩效评审项目和部门的相关制度及相关情况;
  (二)在预算绩效评审过程中自由发表评审意见;
  (三)对需要表决的预算绩效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库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实施单位相关人员,不得收受相关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地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行解决所在单位工作与评审工作的协调问题;
  (五)履行保密义务,评审专家不能对委托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透漏被评审单位相关信息;
  (六)参加黑龙江省财政厅组织的有关培训和资格审查,及时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报备通讯、单位变动等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委托方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的,应填写《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需求表》(详见附件2),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审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价单位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委托方或者被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委托方或者被评价单位参与项目评审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价单位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履职公正性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性的。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执行:
  (一)评审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300元;
  (二)评审专家工作一天(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500元;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劳务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专家对取得的劳务报酬自行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绩效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和取消入库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预算绩效评审义务,没有发挥评审专家作用的;
  (三)应主动回避而未向委托方提出回避的;
  (四)接受邀请并确认参加后,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缺席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在评审过程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的评审意见未做到客观公正、违背职业道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地)、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申请表
  2.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需求表

相关附件:
附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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