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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月份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扣缴申报的提醒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2-3
实施时间: 2019-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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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在全市扣缴单位、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努力下,全市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进展顺利,部分纳税人已经在1月份领取工资时,享受了个税改革带来的红利。青岛市税务局感谢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感谢扣缴单位、纳税人的积极配合。2月份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扣缴税款的首个申报期,为做好扣缴申报工作,青岛市税务局提醒各扣缴单位关注以下事项:
  一、请关注扣缴客户端升级提醒
  扣缴单位应确保扣缴客户端连接互联网,在线自动升级最新版本,并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系统重要升级提醒,并进行相关操作。
  二、请及时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单位每月使用扣缴客户端计算预扣税款时,务必点击扣缴客户端的“更新”按钮,及时更新下载员工使用手机app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计算预扣税款。
  三、请向员工解释好专项附加扣除1月份没能扣除的原因
  因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更新数据时间为T+3天,扣缴客户端不能下载更新员工在3天内使用手机app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造成部分员工1月份未能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对此,请扣缴单位向员工解释清楚,并告知员工其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纳税年度内的以后月份予以补充扣除。
  四、请解释好累计预扣法带来的计税影响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累计预扣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在纳税年度内按照各月份累计工薪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随着各月份工薪所得累计额的增加,部分员工会出现适用税率高于上月的情况,但全年整体税负不会受到影响。对单一工资收入来源的员工,采用累计预扣法会减少员工办理年度汇缴申报的繁琐。对此,请扣缴单位向员工解释清楚累计预扣法的原理。
  再次感谢扣缴单位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工作顺利,新春快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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