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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2-1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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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本通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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