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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致全区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31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6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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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惠普性税收减免措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为确保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能够尽享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提醒您关注以下政策内容: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减税降费有关政策,可以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拨打12366进行查询,也可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咨询。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一如既往地为全区纳税人和缴费人服务。
  祝全区纳税人和缴费人新春快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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