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9-1-29
实施时间: 2019-1-29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
  四、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
  五、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企业可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
  七、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业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川府发[2019]25 2019/9/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 豫政办[2021]44 2021/8/24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生态环境 2021/12/30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关于在泰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 冀政办字[2022] 2022/12/30
天津海关关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业务调整的通知 2023/9/11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10/1
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生态环境 2024/2/29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鄂政办发[2021] 2021/10/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21]33 20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