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29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9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相关规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 青国税函[2012] 2012/10/16
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 国税函[2008]37 2008/1/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4/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津国税所[2008] 2008/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 黔国税发[2008] 2008/3/2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粤地税函[2008] 2008/9/8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 洪国税函[2011] 2011/10/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6/5/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2016/5/1
关于调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42 20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