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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19]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26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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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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