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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9]2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25
实施时间: 2019-1-2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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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财政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人员开展业务指导、登记管理等工作,建立并实施诚信档案、信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会计监督执法,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会计人员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经费。
  三、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指导和督促会员做好会计人员登记工作,为会计人员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扎实开展行业廉洁从业和诚信执业建设,加大会计人员入职教育、廉洁从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四、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学分登记。
  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
  (联系人:凌玲,电话8393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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