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秘发[2019]2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9-1-29
实施时间: 2019-2-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现将经中税协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并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docx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1月29日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及所属机构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划中长期继续教育,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 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二) 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
  (三)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 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
  (五) 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少于10学时。
  第十四条  中税协组织的面授和远程教育培训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地方税协自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税协审核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
  (一) 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 生育休产假的;
  (三) 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 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