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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6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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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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