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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14
实施时间: 2019-1-1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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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即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对我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施网上办理试点业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通过系统相关校验比对,在线打印电子税务局受理完成并加盖电子签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为确保网络备案的安全性,电子税务局在数据库校验的基础上增加二维码认证功能。在线打印的备案表自动生成二维码,使用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宁波税务APP等软件扫描显示备案表电子文件,实现二次校验比对功能。
  三、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收到备案表电子信息后,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四、注意事项
  (一)备案人仍可选择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在线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备案表在线打印后发现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三)税务备案网上办理应遵循“一次打印、一次付汇”的原则,不得凭重复打印的备案表多次付汇,也不得将一张备案表分多笔付汇。
  (四)试点期间,电子税务局将继续完善银行在线付汇审核功能,进一步提高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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