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10
实施时间: 2019-1-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7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办申报。
  第四条 跨境电商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五条 跨境电商应妥善保管物流凭证、报关、委托合同、委托出口清单等纸质单证或电子信息。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对跨境电商纳税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海关关于宣布深圳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失效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 2017/11/2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8/10/2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2018/10/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1/1/7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跨境电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8/11/2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18/10/1
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14号 北京海关公告20 2017/8/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跨境电 津财规[2017]7号 2017/1/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18/10/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