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19]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9-1-11
实施时间: 2019-1-1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商品期货ETF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以下简称“竞价买入”)的债券ETF份额、黄金ETF份额、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跨境ETF份额、跨境LOF份额和商品期货ETF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投资者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以下简称“大宗买入”)的债券ETF份额、黄金ETF份额、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跨境ETF份额、跨境LOF份额和商品期货ETF份额,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以下简称“大宗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下简称“竞价卖出”)。”
  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投资者交易、以现金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债券ETF、跨市场股票ETF、商品期货ETF或者跨境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三、第五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商品期货ETF:指以持有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为主要策略,以跟踪商品期货价格或价格指数为目标,使用商品期货合约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的ETF。”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2013/1/24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 深证上[2022]55 2022/6/10
关于发布《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 上证会字[2012] 201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