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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19]23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9-1-11
实施时间: 2019-1-11
法规类型: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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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增强市场流动性,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第3.1.4条作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3.1.4条修改为:“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二、第3.1.4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作如下修改,作为第3.1.5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三)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六)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三、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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