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3]8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5-9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怀柔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昌平区、房山区、密云县、延庆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地区的有关农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从实施退耕的当年起,暂免征农业税,但不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资料进行实地确认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体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二、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种植生态林或经济林,自有收入的年份起,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农业税减收部分,经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测算后,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四、本通知自2003年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琼府办[2003]36 2003/6/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 冀财农[2012]25 2012/12/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 京财税[2001]19 2001/10/1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2004]84 2004/4/30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 渝财企[2004]30 2004/11/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调整国有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征 1996/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 京地税农[2000] 2000/12/2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财政厅 宁政发[2003]12 2003/1/16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3]65 200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