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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2018]5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1-19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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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3〕46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9日
  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省级国有独资企业、省级国有控股企业、省级国有参股企业。所有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五)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负责审核和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审议。
  (四)批复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按规定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组织或实施对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六)监督检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
  第八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监管(所属)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
  (三)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四)批复所监管(所属)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省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组织或实施对所监管(所属)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建议书。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
  (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省级国资预算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交。
  (一)国有独资企业根据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扣项和规定的上交比例确定应上交的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牵头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应付国有股部分,全额上交。
  (五)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和其他资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或者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省委、省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产权转让合同和其他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企业清算报告和其他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与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向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复核。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其税后利润不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经省政府批准,政策性和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暂缓上交或免予上交省级国有资本收益。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七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
  (二)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抄送省级国资预算单位。
  (三)省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款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当年及时交清。省财政厅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中应当明确上交时间和金额,企业应当按上交时间交清;没有明确上交时间的,应当在省财政厅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日后4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在1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可分两次在2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在4个月内交清。
  第十九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中规定的上交时间内直接上交省财政。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中规定的上交时间内直接上交省财政。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一)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解决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三)对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资本金注入。
  (四)对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政策补贴等。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申请,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省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参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填写《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绩效目标等。
  (四)预算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反映所监管(所属)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除用于省委省政府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和规定用途以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省财政厅统筹当年可安排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规定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中期规划。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预算报表格式。
  第三十一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国资预算单位。
  第三十二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律、法规。
  (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三)所监管(所属)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律、法规。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三)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任务。
  (四)省级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五)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及支出项目计划。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编制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对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省级国资预算单位。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严格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
  第三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 对已拨付资金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支出,省财政厅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分析,掌握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合理运转,确保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四十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省财政厅定期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在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调整批复,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和绩效目标。
  第四十二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八章决算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四十四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决算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四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四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九章绩 效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省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预算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开展组织调查,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十二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省财政厅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六条 对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3〕46号)、《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3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略)
  2.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略)
  3.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略)
  4.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略)
  5.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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