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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社保费减负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7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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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9年1月起继续执行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社保减负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社保减负标准
  (一)养老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2%。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调整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6%。
  2.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
  (三)失业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
  2.本市户籍个人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
  (三)工伤保险
  按照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减半征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此次减负政策中养老保险减负,只适用本市辖区内的参保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2.此次的减负政策调整,用人单位无需做任何操作,税务部门会自动依据减负标准,生成社保费应缴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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