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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办[2018]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2-24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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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4日
  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和浙江省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公款存放事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第24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款为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以及会费、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代管的省级单位其他资金等,由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不得将按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科学测算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满足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厅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由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政法处、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牵头负责竞争性存放资金的计划、招标方案制定并送审、组织实施、协议签订、办理资金存放等工作;
  (二)人事处、政法处负责业务指导及参与招标方案的修订;
  (三)法规处负责招标合同等相关招标文件的法律审查等工作;
  (四)执行局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业务指导;
  (五)机关纪委、监督局负责招标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3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凡开户银行经公开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存放于中标银行定期存款以外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八条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执行局提供。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可统一由省农信联社为投标主体;其他银行应由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指定的一个分支机构为投标主体。
  第二章 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操作
  第九条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定期制订下年度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依据各单位存放计划统筹安排,拟定招投标方案,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方案包括公款招标方式、招标标的、存放期限、招标代理机构、日程安排、监督措施、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按照浙江省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公告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且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厅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发布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评标委员会成员设置5人,内部成员1人,从省财政厅各处室负责人中抽取;外部成员4人,从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中标银行数量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明确中标银行2家及以上的,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行为。
  第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厅长或授权人员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结果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厅办公室负责将中标情况(包括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且无异议的,省财政厅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及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厅属单位,各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办理定期存款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需按规定格式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该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应终止协议、及时收回资金,并按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款竞争性存放续存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存款协议到期后,厅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评估,提出进行续签或者重新招投标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由厅办公室组织各存放单位对上一期存放银行进行综合评分,认定合格后,经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续存,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续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厅属单位经厅工作小组审核同意自行组织竞争性招投标的,续存事宜可由该厅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单位性质属于预算单位的,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属于其他单位的,累计存期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应统筹协调、认真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7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结果存放。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各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报告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它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机关纪委、监督局对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招投标过程中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等腐败问题。
  第二十七条 工作小组严格落实人员回避制度,与公款存款有利益关联的人员要及时回避。落实备案制度,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入、取出需及时报厅办公室备案,厅办公室负责监测各单位公款流向。工作小组负责每年对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放银行满意度调查表以及单位公款情况调查表,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二十八条 工作小组在对各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单位纠正违规行为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存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办[201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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