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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鲁政字[2018]29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2-11
实施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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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合理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中央调剂基金在省内按时足额上解下拨,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中央调剂基金省内上解下拨机制
  (一)中央调剂基金上解。我省上解的中央调剂基金,由各市(指设区的市,含省本级,下同)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各市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按国家要求逐步提高。
  某市上解额=(全省职工平均工资×90%)×某市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核定标准确定。
  各市在职应参保人数,按照国家核定各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的办法确定。
  (二)中央调剂基金下拨。中央下拨我省的中央调剂基金,全部下拨各市。原则上,按照人均定额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各市离退休人数确定下拨资金数额。
  对某市下拨额=核定的某市离退休人数×全省人均拨付额。
  其中:全省人均拨付额=中央下拨我省中央调剂基金÷核定的全省离退休人数。
  各市离退休人数,按照国家核定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的办法确定,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纳入的退休人数不计入下拨资金计算基数。
  在按上述办法确定下拨资金数额的同时,本着合理均衡的原则,对下拨额高于上解额的市(含省本级),差额部分由省统筹安排,用于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适当补助。
  (三)中央调剂基金管理。中央调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调剂基金省内上解下拨,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统一据实清算。
  各市每年上解资金和省下拨资金数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本意见核定并制定下达缴拨计划。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便捷高效原则,适当优化省内资金划拨流程,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二、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出台与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政策;已出台相关政策的,要立即纠正。各地应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不得自行调整缴费比例。各地应执行全省统一的统筹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各市要加强基金统一管理使用,2018年年底前,实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建立省、市、县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和目标考核,落实地方政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健全工作机制,夯实缴费基数。在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时,目前尚未使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要制定过渡措施,尽快实现统一。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
  (二)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各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基金增收、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时足额上解中央调剂基金、落实省级统筹制度等情况列入市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体现与工作绩效挂钩,对工作业绩好的市级政府进行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市级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及全省共享的省级数据库,做好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平台,有效监控在职应参保人数和离退休人数,比对发现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问题,及时掌握和规范基金收支行为,防范风险。健全完善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规范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加强我省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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