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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绩效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金办字[2018]1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0-22
实施时间: 2018-11-14
失效时间: 2020-11-13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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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金融办、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绩效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2日
  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绩效评价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我省,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为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条 对除政府引导基金参股以外的,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为一个奖励年度。项目申报审核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基金年度投资省内企业或项目数量不低于2个(含),投资总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二)奖励年度内投资金额占基金总认缴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0%,基金总认缴金额超过50亿元(含)的,不低于10%;
  (三)形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
  第四条 申请机构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一)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的;
  (三)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中基协私募失联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章 绩效评价指标

指标 主要考核指标
 效益指标 投资省内企业家数
投资省内企业金额
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情况
业务开展指标 奖励年度内投资金额占基金总认缴金额的比例
管理基金规模
风控指标 合规经营情况

  第五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包括效益指标、业务开展指标和财务指标。
  (一)效益指标主要考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对我省企业培育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主要指标有投资省内企业家数、投资省内企业金额以及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服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情况。
  (二)业务开展指标主要考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业务开展及运作情况,主要指标有管理基金规模、奖励年度内投资金额占基金总认缴金额的比例。
  (三)风控指标主要考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主要指标为合规经营情况。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
  第七条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
  (一)指标评价值的计算。六个主要考核指标中,投资省内企业家数、投资省内企业金额、奖励年度内投资金额占基金总认缴金额的比例、管理基金规模等四项指标为定量指标,指标评价值为奖励年度内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该项指标的数值与考评范围内各机构当年该项指标数值的最高值的比数再乘以100。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情况为定性指标,主要评价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支持、服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工程情况,具体包括投资服务十强产业、重点区域等,支持培育壮大我省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助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等情况,满分为100分。合规经营情况为定性指标,主要评价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基金经营特别是财务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内部控制规范有效情况,满分为100分。
  (二)综合评价值的计算。投资省内企业家数、投资省内企业金额、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情况、奖励年度内投资金额占基金总认缴金额的比例、管理基金规模、合规经营情况等六个指标分别赋予25%、25%、15%、15%、10%、10%的权重后加总,得出综合评价值。
  (三)同一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多支基金的,按照该管理机构管理的,注册地在我省的基金投资金额的累加值计算年度有关投资金额。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根据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综合评价值进行排序,对排名靠前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年度内投资省内企业金额1‰的奖励,奖励家数不超过全省机构总数的5%,奖励金额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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