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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8-12-29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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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二、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三、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四、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五、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无变化的,仍可凭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六、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采取降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措施。
  七、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继续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打印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 日

相关附件: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打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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