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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农[2018]28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12-26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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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园林绿化局: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等文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8年12月26日
  (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55592229)
  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体系、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属于长期实施的共担类专项。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动态调整任务清单。
  第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共同管理(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督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领域的规划编制;配合市财政局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区级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区园林绿化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园林绿化领域的规划编制;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本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市级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或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平原地区绿化建设补助、浅山区绿化建设补助、小微绿地等建设补助、完善退耕还林补助和支持各区自主实施的营林造林补助。
  (一)平原地区绿化建设补助是指依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和市园林绿化局确定的各区年度平原地区绿化建设方案,安排平原地区新增造林工程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3万元/亩,按照“把握标准、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综合考虑立地条件、建设内容、地块规模、景观效果等因素,分类确定绿化建设标准定额。绿化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分担,分担比例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二)浅山区绿化建设补助是指用于以《北京市浅山区协调发展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高程在100-300米的浅山丘陵地区为基准,向上界定到第一层山脊线,向下界定到山前平原区实施绿化建设的资金。主要涉及山坡台地造林、拆迁腾退地造林、平缓地造林等3类项目,市财政按照2万元/亩对山坡台地造林给予补助、按照3万元/亩对拆迁腾退地造林给予补助;山区平缓地造林参照平原造林政策执行。土地流转和林木养护标准参照平原造林政策执行。
  (三)小微绿地等建设补助是指用于小微绿地、精品街区等建设的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其中小微绿地建设是指面积小于1公顷、实施绿化种植的绿地。小微绿地建设内容应以植物种植为主要内容,适当增加园路、小品、给排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及标准参照《小微绿地类项目建设要求及工程建设费用估算》执行。精品街区建设应结合街区特点,因地制宜实施道路行道树及绿地植物更新、复壮及补植,土壤改良,立体绿化,街头绿地和公园绿地提质增效。建设内容及标准参照《园林绿地工程建设规范》执行。
  (四)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81号)的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和补助期限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支持各区自主实施的营林造林补助是指各区自主实施的,除中央和市级现行造林政策以外的,在本地区宜林荒山、低产低效林地、主要公路河道两侧、重点生态廊道、主要公园风景区范围内开展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播草盖沙工程等方面的补助。主要用于种苗购置、栽种施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鼓励开展多元增绿,最大限度地拓展城市绿色空间,重点抓好规划绿地、代征绿地建设,逐步消灭公共绿地500米服务半径盲区。
  第六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市级绿道补助、国有林场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管护补助、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补助。
  (一)市级绿道补助包括管护资金和土地流转资金,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管护资金补助标准:城市绿地范围之外的市级绿道,补助标准为6元/平方米,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使用范围:用于绿道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土地流转补助标准:新增流转土地建设绿道的,生态涵养发展区市级每年补助1000元/亩,其他地区市级每年补助1500元/亩。使用范围:集体土地建设绿道的土地流转费用(不含地上物补偿)。
  (二)国有林场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区属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支出的补助。使用范围包括开展森林管护工作,包括中幼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其他勘查设计、检查验收等内容。
  (三)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园林绿化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补助是指支持各区积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促进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林业领域支出方向。
  第七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森林防火补助、森林公安表彰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补助。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园林绿化系统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湿地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使用范围:以自然恢复为主,适当增加人工辅助生态修复措施,包括地形整理、湿地植被种植、岸坡恢复、栖息地修复、水系沟通、水位控制、生态补水、清淤疏浚、污染治理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防控、科普宣传等内容。
  (二)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等。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三)森林公安表彰补助是指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市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批复的先进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表彰补助,补助对象为各区森林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补助是指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包括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补助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补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要用于日常养护管理、防火设施、宣传警示标识、病虫害防治、土壤改良、树木复壮与救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要用于物种及栖息地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体系和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补助对象为承担野生动植物保护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六)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补助资金是指对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主要用于按照区创森总体规划要求,开展森林抚育、景观提升、宣传培训以及巩固和提升创森成果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支持各区发展果树、种苗、花卉、蜂蚕业、林下经济、规模化苗圃等的补助资金,包括提升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林业产业向高效节水现代化转型升级方面的支出。
  其中规模化苗圃补助是指根据《关于加快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发展的意见》(京绿造发〔2014〕2号)规定,对因参与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而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给予相关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适用单位:集中连片、新建面积在500亩(含)以上,承诺经营期达到10年以上,符合《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的苗圃;补助标准:城市发展新区、城市功能拓展区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生态涵养发展区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补助期限暂定到2028年;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经营主体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支出,在集体土地流转资金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也可用于苗圃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经营等方面。
  第九条 其他重点工作补助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或特定项目支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编制。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有明确任务目标、投入标准和政策对象。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及工作任务清单,并确定清单所对应的绩效目标,将资金分配建议函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根据年度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目标、政策标准、上一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各区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安排资金。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提前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园林绿化局和市审计局。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充分赋予区级统筹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自主权,除用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统筹外,各区可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对用于指导性任务资金可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专项内不同支出方向间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各区要依据国家、市级林业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储备项目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级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策,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单位、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有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有效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项目。纳入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原则上要从提前入库的储备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接到市级提前下达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30日内,将资金提前下达本区下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应下达到区级主管部门的,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对于需下达区级有关部门的转移支付,如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区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区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如市级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区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要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工作。区级层面主要公开项目具体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资金管理程序、项目立项和审批结果等。乡镇级层面主要公开项目扶持对象、实施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村级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重点加强竞争性领域支持特定经营主体的产业发展类项目信息公开力度,由具有项目最终审批权的部门全面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遴选结果及经营主体获得扶持具体情况等,切实提高惠农政策知晓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上述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 区园林绿化局和财政局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支出进度有关要求,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清理盘活林业改革发展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使用一年)的结转资金,超过结转使用期限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办理市区财政结算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在预算年度次年,市财政局再通过监督检查方式进行复核并据实清算。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对于支出进度较慢、当年资金被区级总预算统筹未全部用于林业改革发展、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区,市级部门将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规模。
  第十七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园林绿化局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备案,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要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每年按计划对重点事项资金进行抽查。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和日常检查要确保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对项目和资金实现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园林绿化局和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因违规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区,扣减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园林绿化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7]10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体系、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属于长期实施的共担类专项。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动态调整任务清单。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共同管理(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督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领域的规划编制;配合市财政局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区级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区园林绿化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园林绿化领域的规划编制;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本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市级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或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平原地区绿化建设补助、浅山区绿化建设补助、小微绿地等建设补助、完善退耕还林补助和支持各区自主实施的营林造林补助。
  (一)平原地区绿化建设补助是指依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和市园林绿化局确定的各区年度平原地区绿化建设方案,安排平原地区新增造林工程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3万元/亩,按照“把握标准、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综合考虑立地条件、建设内容、地块规模、景观效果等因素,分类确定绿化建设标准定额。绿化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分担,分担比例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二)浅山区绿化建设补助是指用于以《北京市浅山区协调发展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高程在100-300米的浅山丘陵地区为基准,向上界定到第一层山脊线,向下界定到山前平原区实施绿化建设的资金。主要涉及山坡台地造林、拆迁腾退地造林、平缓地造林等3类项目,市财政按照2万元/亩对山坡台地造林给予补助、按照3万元/亩对拆迁腾退地造林给予补助;山区平缓地造林参照平原造林政策执行。土地流转和林木养护标准参照平原造林政策执行。
  (三)小微绿地等建设补助是指用于小微绿地、精品街区等建设的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其中小微绿地建设是指面积小于1公顷、实施绿化种植的绿地。小微绿地建设内容应以植物种植为主要内容,适当增加园路、小品、给排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及标准参照《小微绿地类项目建设要求及工程建设费用估算》执行。精品街区建设应结合街区特点,因地制宜实施道路行道树及绿地植物更新、复壮及补植,土壤改良,立体绿化,街头绿地和公园绿地提质增效。建设内容及标准参照《园林绿地工程建设规范》执行。
  (四)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81号)的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和补助期限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支持各区自主实施的营林造林补助是指各区自主实施的,除中央和市级现行造林政策以外的,在本地区宜林荒山、低产低效林地、主要公路河道两侧、重点生态廊道、主要公园风景区范围内开展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播草盖沙工程等方面的补助。主要用于种苗购置、栽种施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鼓励开展多元增绿,最大限度地拓展城市绿色空间,重点抓好规划绿地、代征绿地建设,逐步消灭公共绿地500米服务半径盲区。
  第六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市级绿道补助、国有林场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管护补助、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补助。
  (一)市级绿道补助包括管护资金和土地流转资金,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管护资金补助标准:城市绿地范围之外的市级绿道,补助标准为6元/平方米,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使用范围:用于绿道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土地流转补助标准:新增流转土地建设绿道的,生态涵养发展区市级每年补助1000元/亩,其他地区市级每年补助1500元/亩。使用范围:集体土地建设绿道的土地流转费用(不含地上物补偿)。
  (二)国有林场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区属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支出的补助。使用范围包括开展森林管护工作,包括中幼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其他勘查设计、检查验收等内容。
  (三)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园林绿化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补助是指支持各区积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促进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林业领域支出方向。
  第七条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森林防火补助、森林公安表彰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补助。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园林绿化系统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湿地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使用范围:以自然恢复为主,适当增加人工辅助生态修复措施,包括地形整理、湿地植被种植、岸坡恢复、栖息地修复、水系沟通、水位控制、生态补水、清淤疏浚、污染治理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防控、科普宣传等内容。
  (二)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等。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三)森林公安表彰补助是指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市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批复的先进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表彰补助,补助对象为各区森林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补助是指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包括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补助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补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要用于日常养护管理、防火设施、宣传警示标识、病虫害防治、土壤改良、树木复壮与救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要用于物种及栖息地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体系和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补助对象为承担野生动植物保护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六)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补助资金是指对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主要用于按照区创森总体规划要求,开展森林抚育、景观提升、宣传培训以及巩固和提升创森成果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支持各区发展果树、种苗、花卉、蜂蚕业、林下经济、规模化苗圃等的补助资金,包括提升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林业产业向高效节水现代化转型升级方面的支出。
  其中规模化苗圃补助是指根据《关于加快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发展的意见》(京绿造发〔2014〕2号)规定,对因参与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而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给予相关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适用单位:集中连片、新建面积在500亩(含)以上,承诺经营期达到10年以上,符合《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的苗圃;补助标准:城市发展新区、城市功能拓展区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生态涵养发展区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补助期限暂定到2028年;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经营主体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支出,在集体土地流转资金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也可用于苗圃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经营等方面。
  第九条其他重点工作补助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或特定项目支出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编制。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有明确任务目标、投入标准和政策对象。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及工作任务清单,并确定清单所对应的绩效目标,将资金分配建议函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根据年度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目标、政策标准、上一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各区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安排资金。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提前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园林绿化局和市审计局。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充分赋予区级统筹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自主权,除用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统筹外,各区可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对用于指导性任务资金可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专项内不同支出方向间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各区要依据国家、市级林业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储备项目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级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策,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单位、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有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有效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项目。纳入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原则上要从提前入库的储备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接到市级提前下达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30日内,将资金提前下达本区下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应下达到区级主管部门的,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对于需下达区级有关部门的转移支付,如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区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区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如市级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区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要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工作。区级层面主要公开项目具体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资金管理程序、项目立项和审批结果等。乡镇级层面主要公开项目扶持对象、实施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村级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重点加强竞争性领域支持特定经营主体的产业发展类项目信息公开力度,由具有项目最终审批权的部门全面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遴选结果及经营主体获得扶持具体情况等,切实提高惠农政策知晓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上述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区园林绿化局和财政局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支出进度有关要求,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清理盘活林业改革发展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使用一年)的结转资金,超过结转使用期限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办理市区财政结算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在预算年度次年,市财政局再通过监督检查方式进行复核并据实清算。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对于支出进度较慢、当年资金被区级总预算统筹未全部用于林业改革发展、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区,市级部门将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规模。
  第十七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会同园林绿化局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备案,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要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每年按计划对重点事项资金进行抽查。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和日常检查要确保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对项目和资金实现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园林绿化局和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因违规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区,扣减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规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应会同园林绿化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7]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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