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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农[2018]285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6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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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园林绿化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和《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8年12月26日
  (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55592229)
  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和《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市、区财政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审核、下达和调整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区统筹整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参考因素,推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增强各区自主性和灵活度。
  (四)分级管理原则。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区负责设定区级绩效目标,工作开展情况由区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主要工作职责:拟定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对市园林绿化局报送的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和下达区级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会同市园林绿化局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
  市园林绿化局主要工作职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级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
  (二)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市级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设定区级绩效目标,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报送区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实施本区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级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级绩效目标是指在各区行政区域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细化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级绩效目标的,由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联合报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备案。无充足理由调整区级绩效目标的,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不予认定。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对各区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自评价,并对区级自评结果、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告、部门协作机制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按不同支出方向考核项目和资金的实际产出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依据: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级绩效目标。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实施方案、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级开展的绩效评价和各区实施的绩效自评价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从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在全市财政和林业系统内进行通报,与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应建立区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9月30日前设定下一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及分区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建议一并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约束性任务、指导性任务对应的区级绩效目标随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一并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园林绿化局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将指导性指标对应的林业改革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绩效目标报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自评报告应区分评价约束性指标任务及指导性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应结合本区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2.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级绩效目标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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