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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29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39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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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确保您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税务机关提醒您关注以下信息:
  一、请您及时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实名认证,了解最新政策和功能,方便使用操作。
  二、您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根据您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当月来不及采集相关信息,可以在年度内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三、请您配合扣缴义务人做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2019年1月1日前,您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填报相关信息,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您还可以通过手机APP、电子税务局填报信息。若您的信息有变化,请您及时通过远程办税端或告知扣缴义务人予以修改。
  四、如果您想详细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可以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址:12366.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http//ln-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微博、微信;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以上渠道仍不能解决您的问题,您还可以拨打国家税务总局热线电话:010-63418840,63418841,有专人值守。
  尊敬的纳税人,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尽管我们已经竭尽全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可能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我们承诺:对于工作中的差错,我们将马上改正;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愿我们一起携手,共助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共享更加美好幸福生活!在此向您致以诚挚的祝福和节日的问候,祝您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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