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28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71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相关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doc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 吉林省国家税务 2014/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7/4/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4/5/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7/1/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 国家税务总局甘 2020/10/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 鄂国税函[2002] 2002/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 鲁国税发[2002] 2002/7/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 2009/12/2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发[2000] 2000/3/3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辽地税函[2009] 200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