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1-8
实施时间: 2018-11-8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9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稿
  一、制订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制订本公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契税纳税期限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修改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2/7/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10月申报纳税[费 2019/9/2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 2016/5/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1] 2011/12/3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2/6/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政策解读的通 琼地税函[2012] 2012/5/9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2009/9/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 2018/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22/7/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2] 201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