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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27
实施时间: 2018-12-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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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号)有关规定,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印有新发票监制章的新版普通发票。
  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未到税务机关缴销持旧版普通发票和领用新版普通发票(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附件名单中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应先行将已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进行验旧,将未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进行缴销。
  2.旧版普通发票的换版内容、换版范围和相关要求详见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12月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3.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1月1日后仍开具需换版的旧版普通发票,受票方有权拒收并向税务机关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4.税务机关将按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发票信息是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附件:截至2018年12月25日仍有旧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相关附件:
截至2018年12月25日仍有旧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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