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3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4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乡镇街道、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原由我省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持不变,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有关缴费事项的通知 2022/3/3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工 舟地税函[2013] 2013/1/3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渝税公告2023年 2023/6/14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 财社[2022]1号 2022/1/12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 2022/6/1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2016/7/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3/3/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沪人社规[2020] 2020/5/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24/4/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 厦地税发[2008] 20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