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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3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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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乡镇街道、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原由我省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持不变,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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