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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26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55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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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红包。为了增强全市人民的改革获得感,哈尔滨市税务局将竭尽所能落实税改的“大礼包”,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减税红利,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换取您的满意!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其它5项还可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
  子女教育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支出,在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分别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和每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根据城市人口的不同,对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每月1500元、1100元或800元的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支出,按照每年80000元的限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赡养年满60周岁父母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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