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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0-18
实施时间: 2018-9-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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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二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三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19 09:23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稽查案件如何承接
  第一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第二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第三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三、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承接有关稽查案件的检查范围、检查要求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按照《公告》及本解读规定的稽查案件承接原则承接有关稽查案件后,仍按照有关稽查案件的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但是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应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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