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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8-12-24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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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2018年12月28日至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1月1日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4日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就我省而言,税务部门已承担城镇职工五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人口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人口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使缴费人能够清晰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什么时间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确保2019年1月1日征管职责划转后,缴费人能够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三条,分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以及征管系统停机切换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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