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启用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8-12-18
实施时间: 2018-12-18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深市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承销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为提升服务质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于2018年12月24日启用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户业务介绍
  专户是指本公司为发行人建立的内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发行人与本公司办理业务的资金往来,包括发行人应缴纳的相关业务费用和印花税,以及发行人业务产生的退款等。
  本公司通过专户为发行人提供了自动扣款、资金余额及明细查询、业务收费及发票信息查询等服务,以提高业务效率、方便发行人及时了解业务办理进度。
  专户相关具体规定及说明请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深圳市场)。
  二、重点事项说明
  (一)专户不是实体银行账户
  专户是本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中为发行人建立的内部资金记账科目,并非实体银行账户。发行人无需提交专户开立申请,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开立相应的专户。
  (二)汇款需正确填写备注
  发行人办理业务时的付款方式与专户上线前相同,即收到本公司的业务付款通知后,及时向付款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本公司将根据汇款备注将相关资金记入对应的专户。
  因此,发行人汇款时需按付款通知要求准确填写汇款备注,一般格式为"4位英文字母+证券代码"。如备注填写不准确,本公司系统将无法正确识别款项,从而影响发行人业务办理。
  (三)及时提取专户余额
  专户上线后,权益分派、自主行权划款申请、兑付兑息、债券赎回、代扣股息红利差异化所得税等业务产生的退款资金均将计入专户,不再直接退回发行人的银行账户。
  发生上述退款后,发行人应及时通过"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提款"菜单,申请提取专户中的剩余资金。
  发行人首次提款时,需通过"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维护"菜单,为拟提款的专户维护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仅需维护一次,后续提款均可使用,发生变更时可申请修改。
  发行人申请提款到资金实际到账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具体情况以结算银行系统的处理结果为准。请发行人关注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余额,如有疑问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三、上线时发行人E通道系统切换
  2018年12月21日15:30起,发行人E通道系统将暂停服务,12月24日8:30恢复正常。
  四、专户相关培训信息
  为便于发行人尽快熟悉专户业务,本公司已于12月13日通过中国结算在线视频培训平台举行了《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服务介绍》培训,发行人可登录在线视频培训平台(注册方式见附件2)下载相关PPT,并观看培训视频回放。
  五、中国结算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55-21899306
  技术咨询电话:0755-25946080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在线视频培训平台用户注册安装使用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中国结算在线视频培训平台用户注册安装使用说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 2021/7/5
关于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9]78 2019/7/8
关于开展2023年公司债券发行人全面自查工作的通知 京证监发[2023] 2023/4/17
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行人登记业务办理事宜的通知 2014/7/1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平台初始登记、定向增发登 201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