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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8-12-15
实施时间: 2018-12-17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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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优化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账户体系,实现精细化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启动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体系优化项目。中国结算将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对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登记及转让的深市证券账户新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存量参与过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登记以及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的深市证券账户,统一账户平台对其统一添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二、对于新开立深市证券账户并拟办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自然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在新开账户时,应主动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1),并勾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对于新开立深市账户并拟办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特殊机构投资者,需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再向证券公司提出“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2),并勾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三、对于已开立深市账户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包括特殊机构投资者),拟新增办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时,应主动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2),并勾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四、产品账户、证券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统一添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无需单独申请。
  五、申请“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业务须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等方式办理。
  六、投资者申请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或《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统称《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4)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翻译等材料。
  对于机构投资者,上述材料须加盖机构投资者公章,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七、证券公司应依据投资者新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向统一账户平台提交业务申请。统一账户平台审核通过后,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添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因参与新、老三板交易申请新增标识的,证券公司还需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办理投资者交易权限开通手续,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投资者信息。
  八、证券公司申报新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时,应申报账户的使用信息。
  九、“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生成后暂不可取消,如投资者不再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可参照《指南》相关规定,直接申请注销相关账户。
  十、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7日起实施,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带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证券账户才可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的登记及转让。
  特此通知。
  附件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附件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15日    2018年12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pdf    
附件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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