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135 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11-29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8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 国税发[1999]13 1999/1/10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 桂地税发[2006] 2006/10/23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冀税建议字[202 2024/4/1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12月份企业实体吸纳 沪地税所[2015] 2015/2/2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8]57 2018/9/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13/4/25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湘税发[2020]48 2020/5/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 浙国税法[2007] 2007/8/21
江苏省财政厅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苏财税[2023]35 2023/1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