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15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12-17
实施时间: 2018-12-18
失效时间: 2019-1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5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