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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8-12-14
实施时间: 2018-12-14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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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相关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提高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我公司对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进行了修订完善,今后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需申报4大类共20项基本要素,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质权人信息
  (一)质权人名称
  是指根据质押合同约定对出质证券享有质权的主体名称。要求为全称,与质权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名称一致。
  (二)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
  是指有权机关为质权人颁发的,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类型,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
  (三)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
  是指质权人所持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编号。
  二、出质人及质押证券信息
  (四)出质人名称
  是指申请就所持证券办理质押登记业务的投资者名称。要求为全称,与出质人证券账户名称一致。
  (五)证券账户
  是指出质人持有出质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
  (六)证券代码
  是指质押证券所在交易场所的上市(挂牌)编码。要求与交易场所编制的代码一致。
  (七)证券简称
  是指质押证券的简称。要求与交易场所编制的简称一致。
  (八)托管单元
  是指质押证券所托管的证券公司参与登记结算的基本业务单元号码(由于上海市场实行指定交易制度,因此托管单元在上海市场也被称为指定交易单元)。
  (九)证券类别
  是根据质押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进行的分类,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根据其流通情况,划分为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
  (十)质押证券数量
  是指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证券数量。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为“张”。
  三、业务类型及风险管理信息
  (十一)业务类型
  分为三类,包括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及非融资类质押。其中:
  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需填报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平仓线、质押合同编号。
  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需填报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
  对于非融资类质押,需填报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
  (十二)融资金额
  是指本次证券质押所担保的出质人自身或第三方融入的资金金额。此处需勾选是否唯一担保品、是否最高额质押担保。如存在除质押证券之外的担保品或者信用担保,需要填报一揽子担保品总值。
  质押双方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时,需申报剩余融资金额;如存在除质押证券之外的担保品或者信用担保的,需填报剩余一揽子担保品总值。
  (十三)年化融资利率
  是指年利息额与融资金额的比率。要求为按年计算出的年利率。
  (十四)融资期限
  是指融资双方所约定的自资金融入至资金偿还的期限。
  (十五)融资投向
  是指出质人办理证券质押所融入资金的意向用途,具体包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股权性投资、债权类投资、不动产类投资、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偿还债务、个人消费、为本上市(挂牌)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为其他上市(挂牌)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其他。
  (十六)预警线
  或称警戒线,是指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时,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提示因证券价格下跌产生的风险。
  (十七)平仓线
  是指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处置。
  (十八)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
  是指质押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为此前已经办理的初始质押登记业务提供补充担保时,该笔补充质押登记业务所对应的、此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的证券所属的交易场所。
  (十九)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
  如初始质押为场外质押(包括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柜台及代理质押登记业务的证券公司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是指该笔补充质押登记业务所对应的、此前办理的质押登记业务在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记录的登记编号;如初始质押为场内质押(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场内质押的初始合约编号。
  四、其他
  (二十)质押合同编号
  是指质押双方就证券质押事宜所签合同的编号。
  上述十九项质押登记要素中,业务类型、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平仓线、对应的初始质押账户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等9个要素将不体现在我司对外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中。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要素修订清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证券质押登记要素修订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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