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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8]1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8-12-14
实施时间: 2018-12-2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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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基金流动性,规范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指引》正式实施后,已在本所备案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自动成为一般做市商,并可按《指引》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主做市商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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