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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8]2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0-29
实施时间: 2018-10-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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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成长壮大,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以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支持措施,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个转企”,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整体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目标,促进新时代吉林民营经济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二)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各地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促其加快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有顾虑的主体,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主体,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综合施策、注重质量。坚持集群化、生态化、高端化发展方向,将“个转企”与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特色工业园区、现代产业集群等有机结合起来,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优化、新旧动能转换等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支持对象
  (五)将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参照上述情形并从域内个体工商户总量、规模、产业分布等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确定支持“个转企”的具体标准、重点对象和年度目标任务。
  四、税费优惠
  (六)对“个转企”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对“个转企”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转企”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会员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总工会)
  (九)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一)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财政支持
  (十三)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十四)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五)“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六)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生物质产业链开发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和“双创”平台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给予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可申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八)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申报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被认定后可申请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补贴、贷款贴息和上市融资奖励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九)市、县级财政可视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级财政视财力给予奖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个转企”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二十)各地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六、金融支持
  (二十一)鼓励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吉林)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三)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开立等多项业务,各级人民银行高效完成有关账户业务审核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七、准入便捷
  (二十五)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快速核准登记;对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延续性。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各地行政审批中心要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相关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八、不动产登记、社保等支持
  (二十八)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二十九)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自转企当年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部门)
  (三十)“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支持“个转企”企业就近申请商标注册,为其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十一)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申报每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十二)“个转企”企业可选择加入“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组织实施
  (三十三)成立吉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厅。各市、县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个转企”的重大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十四)加强政策衔接、加强扶持服务、加强统计监测,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大力抓好政策措施落实。未来5年内,原则上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降低不能增加。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遵照本意见精神,立足各自职能抓紧制定支持“个转企”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搞好转前、转中、转后保障服务;加强对“个转企”涉及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解读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市(州)、县(市、区)要立足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研究明确“个转企”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工作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和专项督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十五)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个体工商户成立1年及以上并转型为企业的,可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十六)因机构改革政府相关部门发生职能调整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继续抓好“个转企”相关任务落实。
  (三十七)本意见由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相关政策措施与此前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依从新从高原则掌握;如上级相关政策措施调整,依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措施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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