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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1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12-7
实施时间: 2018-11-1
失效时间: 2023-1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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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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